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下放至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
新华社6月1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指出,在跨境融资领域,探索建立新的外债管理体制,试点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全面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
在安排试点改革跨境证券投融资政策方面,《方案》提出,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境内企业根据境内外融资计划在境外发行股票,优先支持企业通过境外发行债券融资,将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下放至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试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直接到银行办理。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借用外债,最终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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