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誉: 中资离岸债务的维好结构面临法庭考验
惠誉 - 新加坡 - 2020年5月12日: 惠誉表示,一桩涉及北大方正集团债务在岸重组的法庭案件,可能会为“维好”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可执行性提供启示。许多在海外发行债券的中资公司都采用过维好结构,该案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影响惠誉对维好结构债券的评估。
北大方正集团案涉及的维好债券的状态尚未最终定论,这些债券能否确认为北大方正集团的债务还有待重整管理人确认。这与北大方正集团直接担保的债券形成鲜明对比,后者被管理人确认为有效债权。北大方正集团子公司发行的债券(北大方正集团没有提供担保/维好)则被驳回。维好结构此前还没有强制执行的先例。随着北大方正集团重整案的发展,惠誉将持续对其进行评估,如有必要,惠誉将重新评估相关的评级方法。
维好结构出现于2012-2013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 (SAFE) 放松跨境担保(在岸公司为其离岸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之前,维好结构被广泛应用。REDD的报告显示,中资企业发行的约16%(或960亿美元)存量离岸债券含有维好条款。许多惠誉授予评级的债券包含维好结构。
维好契约虽然不是担保,但要求在岸的维好提供人维持离岸发行人的偿付能力。惠誉授予评级的大多数案例中,维好契约附带股权购买承诺 (EIPU) 或资产购买契据,在岸母公司同意购买其离岸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作为将资金转移至境外、用于支付债券本息的一种方式。担保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注册和批准,而维好、EIPU和股权购买契据不需要。惠誉评级的维好结构要求,在需要履行维好契约项下义务时,维好提供人应确保能够获得所需注册和批准。
正如北大方正集团重整案展示的那样,在强制执行方面,维好与担保有着本质不同。惠誉已观察到维好债券契约文件包含的不同定义。比如,对违约事件的定义不同、对加速到期触发事件的定义不同、维好提供人应采取的行动不同。
惠誉对每笔涉及维好的交易进行逐案评级,以反映这些因素。除了评估结构和条款外,惠誉还考虑维好提供人的承诺力度和提供支持的动力,并且将其作为评级的重要考量因素。惠誉也考虑发行人采用维好结构(而非其他结构)的内在理据、对所选结构之优势的评估 - 这部分是由于受评发行人倾向于充分利用多元化的融资工具。声誉是另外一个考虑因素,特别是考虑到惠誉评级的维好债券发行人大多为顶级商业/国有公司。
* 本文为中文节译稿,如有任何疑问,请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标题:Fitch Ratings: Keepwell Structure for China Offshore Debt Faces Court Test (12 Ma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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