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集团更换核数师,普华永道辞任、立信德豪接替
远洋集团(3377.HK, 简称“公司”)11月11日晚间披露,按董事局要求,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已同意辞任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公司核数师,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根据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的推荐建议,董事局已议决委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德豪”)为公司新任核数师,以填补罗兵咸永道辞任后的空缺,其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及任期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为维持核数师任期不应超过七年的最佳企业管治常规,董事局及审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核数师应于适当时期后轮替,以及更换公司核数师乃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罗兵咸永道于其致审核委员会及董事局的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的辞任函中阐明导致其辞去公司核数师职务的事项。此等事项同时为罗兵咸永道认为应提请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垂注的事项并载列如下:
罗兵咸永道于二零二二年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就可能影响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的若干重要事项进行过持续的讨论,并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以下与此相关的进一步资料:
(1)就集团因未能遵守相关银行贷款协议之若干财务承诺或条款而触发潜在违约或借贷交叉违约的可能性,集团需与相应贷款银行就现时情况进行沟通并向罗兵咸永道反馈有关讨论结果。公司亦需提供于财务报告日期起计不少于12个月期间的现金流预测,包括集团应对任何持续经营相关顾虑之计划及措施,以及重要假设和相关支持资料。该现金流预测需妥善考虑房地产行业的最新发展,以及上文所述的存在潜在违约/交叉违约之该等相关借贷的贷款银行的反馈;
(2)集团向与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若干第三方支付和回收资金的商业理由,以及该等安排是否符合集团相关内控政策及合规要求的评估及结论;
(3)集团向一家合营企业提供非合同安排的若干资金预付款的商业理由,以及该等相关应收款之预期信贷亏损及该等安排是否符合集团相关内控政策及合规要求的评估及结论;及
(4)集团向若干合营企业单方面提供与集团于该等合营企业权益比例不相符之资金的商业理由,以及该等安排会否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产生影响的评估及结论。
基于上述事项及考虑到董事局对罗兵咸永道辞任为公司核数师的要求,罗兵咸永道已同意辞任为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公司核数师,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董事局及审核委员会确认,罗兵咸永道与公司之间概无意见分歧,亦无与罗兵咸永道辞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垂注。
董事局充分知悉罗兵咸永道提出的上述事项,并认为罗兵咸永道于董事局要求其辞任时尚未就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完成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于本公告日期,集团已获得大多数贷款银行对修订银行贷款协议之相关财务承诺及条款的同意,以及就此而言,预期集团不会有违约或借贷交叉违约情况。
董事局承诺将审慎跟进上述事项,及将向新任核数师立信德豪提供所有必要资料以就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完成其审核工作。
集团认为其内控制度足够且获得有效实施,及集团一直遵守适用法律、规则、法规及会计准则。如上述事项产生任何重大影响,将在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完整反映,并将根据上市规则项下的规定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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