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
方正证券(601901.SH)13日公告,于3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托计划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34号),具体内容如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月11日,公司公告称,近日发现公司于2019年11月以2.3亿元认购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发行的中信·远洋弘盛信托计划的资金被受托人全部用于向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发放贷款。市场对此较为关注,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应当尽快核实上述业务开展的决策程序和内核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你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相关风险事项,尽可能减少对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你公司上述公告披露后,有媒体报道称,中信信托明确表示你公司系自主决策、自愿认购该信托计划份额,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2019年11月6日,中信信托官网披露的信托计划增发公告中早已说明募集资金2.3亿元全部用于向方正集团发放贷款。但你公司直至2020年3月11日才公告相关事项,且上述报道与你公司公告内容不一致,你公司应当自查核实上述媒体报道相关事项是否属实,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你公司应当全面自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是否涉及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方利益输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存在,应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全面自查造成本次风险事项的内部管理缺陷,梳理公司日常经营风险,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重大进展。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力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
来源:上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