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信中国优化美元债交换要约条款,并延后要约截止日到12月9日
德信中国(2019.HK,“公司”)11月29日披露,延长美元债 Dexin 9.95 12/03/2022 交换要约的届满期限及延长同意费截止日期,同时,公司宣布对交易条款作出修订以使其更有利于投资人。
交换要约备忘录的第二份补充文件
于本公告日期,公司将修订应计利息的付款时间表以令持有人能比先前所规定者更早收到有关应计利息,且将以对合资格持有人有利的方式优化新票据条款。截至同日,公司已订立重组支持协议的修订契据,以根据重组支持协议第9.2条对建议重组的条款 (包括根据重组将予发行的新票据的条款) 作出重大优化。该等修订载于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的交换要约备忘录的第二份补充文件 (“第二份补充文件”)。
修订第二次应计利息付款的付款时间表
应计利息的付款时间表将以对合资格持有人有利的方式修订,以令合资格持有人能比先前所规定者更早收到有关应计利息。第二次应计利息付款的日期将由“原发行日期后满六个月当日”修订为“2023年2月15日”,即时生效。
修订强制赎回的规定本金额
规定强制赎回金额将以对合资格持有人有利的方式上升。于原发行日期后满12及18个月当日的规定本金额分别由新票据初始发行金额的10%及25%修订为新票据初始发行金额的20%及40%,即时生效。
主席增设个人担保
德信中国执行董事兼公司董事会主席胡一平先生 (“个人担保人”) 愿提供个人担保,以担保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于新票据项下的责任 (“个人担保”) 及公司作出第二份补充文件所更加全面描述之第二次应计利息付款的责任。
提供个人担保被视为个人担保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构成公司的关连交易。鉴于概无就个人担保人为担保公司于重组支持协议项下的责任而提供的财务资助向个人担保人提供本集团任何资产抵押,而提供有关财务资助乃按一般商业条款 (或对公司而言属更佳的条款) 为公司的利益而作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提供有关财务资助全面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修订重组支持协议项下的条款清单
公司已根据重组支持协议第9.2条对建议重组的条款 (包括新票据的条款) 作出重大优化,允许公司以并不对同意债权人的利益构成重大不利的任何方式修订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已订立重组支持协议的修订契据 (“修订契据”)。
根据修订契据,重组支持协议予以修订以反映以下变动,即时生效:
• 现金预付款截止日期由2022年12月1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修订为2022年12月12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延长现金预付款截止日期”);
• 个人担保须加入至重组支持协议附表四 (条款清单) 内;及
• 于原发行日期后满12及18个月当日的规定本金额分别由发行金额的10%及25%修订为新票据初始发行金额的20%及40%。
同意费截止日期、届满期限、现金预付款截止日期、结算日及新票据上市日期延长
公司宣布其已延长以下截止日期,即时生效:
• 同意费截止日期: 由2022年11月30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延长至2022年12月9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第二次延长同意费截止日期”);
• 届满期限: 由2022年11月30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延长至2022年12月9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延长届满期限”);及
• 现金预付款截止日期: 由2022年12月1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延长至2022年12月12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延长现金预付款截止日期”)。
受限于交换要约的完成,公司将于延长结算日或之前就于延长届满期限或之前有效交回及接纳交换的现有票据支付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之交换代价。
受限于交换要约的完成,公司将就于第二次延长同意费截止日期或之前有效提交及获接纳交换的现有票据支付同意费,作为交换代价的一部分。
相应地,受限于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条件的达成或豁免,结付新票据及向已有效交回及接纳交换的现有票据的合资格持有人交付交换代价预计将于2022年12月14日或前后发生 (“延长结算日”),而新票据在新交所上市预计将于2022年12月15日或前后发生。
由于上文所载的进一步延长及预期发生现有票据项下的违约事件 (有关利息及/或本金的不付款),于第二份补充文件日期或之前已有效交回现有票据及有效签立重组支持协议 (或根据其中的条款加入重组支持协议) 的合资格持有人可以于2022年12月2日下午4时正 (伦敦时间) (“撤回截止日期”) 或之前通过其托管人向 Euroclear 或 Clearstream 呈交撤回指示以撤回其指示。倘于撤回截止日期或之前概无收到有关合资格持有人发出的撤回指示,则其指示于撤回截止日期后仍将有效且不可撤回。
已有效提交现有票据并有效签立重组支持协议 (或根据其条款加入重组支持协议) 的合资格持有人无需采取任何行动。有关交换要约及重组支持协议的指示仍为有效且不可撤销,除非资料及交换代理已于撤回截止日期之前收到撤回指示。
尚未提交现有票据的合资格持有人可于延长届满期限或之前按照第二份补充文件及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提交现有票据。意欲参与交换要约的现有票据合资格持有人必须 (i) 提交其持作交换的现有票据,及 (ii) 有效签立 (或促使相关实益拥有人有效签立) 重组支持协议 (或根据其条款加入重组支持协议),各项协议均涉及全部持有的现有票据并须按照交换要约的条款及受限于交换要约的条件。有关交换要约的指示不可撤回。
除本公告所载者外,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交换要约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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