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纽约州向山水水泥提起诉讼
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691 HK,以下简称“山水水泥”)11月7日午间公布,于2017年11月1日,山水水泥接到由纽约州最高法院就CQS Directional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 Ltd.及CQS Asian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 Ltd.(统称为“原告”)针对山水水泥、中国山水水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及Continental Cement Corporation(统称为“被告”)提出诉讼而发出的传票。
连同传票一同发出的讼状中载明:原告要求被告根据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的契约,向原告(作为山水水泥已发行约40百万美元、无抵押、于二零二零年到期、500,000,000美元、7.5厘优先票据的拥有人)支付到期款项及应付款项。
原告在传票中指称:
1. 票据变为到期及即时应付是因为山水水泥前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0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清盘呈请。山水水泥于2015年11月10日未能支付即时到期票据的本金额;
2. 由于山水水泥被指出现控制权变动,即(1)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收购山水水泥逾30%的投票权;及(2)张斌不再为山水水泥董事会主席,致使山水水泥按票据101%的本金额另加任何应计费用及未付利息的价格要约购买票据(“要约”)。于2016年1月14日,山水水泥启动要约,原告已提交其大部分票据,而山水水泥须于2016年3月14日前根据其要约支付到期款项。山水水泥未能于2016年3月14日兑现要约;
3. 山水水泥宣布“修订/延长”要约为毫无根据。即使山水水泥可酌情延长要约付款日期,山水水泥仍因在无任何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宣布持续延长付款日期近两年之久,违反善意与公平交易的隐含契诺。
因此,原告申请以下法律补救,(其中包括):
1. 寻求纽约州最高法院发出判令,判决山水水泥2015年11月开始在开曼群岛进行清盘程序构成违反契约事项,因此,票据自动并即时到期及应付款;
2. 就山水水泥违反契约、山水水泥就购买票据而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要约的约束性条款及要约的约束性条款下善意与公平交易的隐含契诺对山水水泥提出损害索偿;
3. 就违反契约条款对中国山水水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ontinental Cement Corporation及China Pioneer C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作为票据的子公司担保人)提出损害索偿;及
4. 索偿成本及利息。
山水水泥董事会现正在就诉讼寻求法律意见。
来源: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