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集团诉讼进展: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宏华集团(196.HK)2020年12月31日公告,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1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宏华中国及宏华海洋之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主要内容为:(1)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宏华海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实”)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垫付款利息人民币336,620,809.89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中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宏华海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宏华海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对上实的其他要求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认为集团不会因为对宏华海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对集团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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