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骏集团获4亿人民币等值的港元或美元定期贷款
中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CHINA S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1966.HK,“中骏集团”)7月9日公告,非全资附属公司恒伟国际有限公司 (“借款人”) 与中信银行 (国际) (作为原贷款人、融资代理行及担保代理行) 等于7月8日订立协议,贷款人同意授予借款人合共至多人民币4亿元等值港元或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融资乃用于为偿还借款人之非直接控股公司所结欠的股东贷款提供资金。根据融资协议,该融资自首次提款日期起计为期三年,并由中骏集团及借款人的其他股东 (按个别基准) 担保。
融资协议规定,黄朝阳先生及其家庭成员 (a) 必须继续为中骏集团唯一最大股东; (b) 必须实益拥有中骏集团已发行股本至少35%; 及 (c) 黄先生或黄氏家族成员必须继续担任中骏集团董事会主席。
违反有关规定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因此,该融资将即时到期及应予支付。
于公告日期,黄先生及其联系人合共拥有中骏集团已发行股本约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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