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居向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交认可境外主要程序/境外代表/若干相关济助之核证呈请
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2048.HK,“易居”)10月5日宣布,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交(I)认可境外主要程序(II)认可境外代表,及(III)若干相关济助之核证呈请通告。
兹通告 Alexander Lawson 于2022年10月4日(香港时间)以其作为易居正式授权境外代表(“境外代表”或“呈请人”)的身份(易居正在进行一项名为“关于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境外重组程序(“开曼程序”),涉及易居与计划债权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法”)第86条订立的安排计划(“计划”),目前尚待开曼群岛大法院(“开曼法院”)审理),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15章(“《破产法》”)为易居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法院”)提交了自愿济助呈请及(I)认可境外主要程序(II)认可境外代表及(III)若干相关济助之核证呈请(统称“核证呈请”)。
核证呈请要求(其中包括)根据《破产法》第1517条下达命令,承认开曼程序为境外主要程序,根据破产法第1520条授予相关济助,执行计划、开曼程序及开曼命令,以及根据《破产法》第105、1507及1521条授予若干额外济助。
易居将就法院以考虑核证呈请所要求之济助的聆讯日期刊发进一步公告。
预期法院可根据《破产法》第1525条直接与开曼法院及/或境外代表沟通,或直接向开曼法院及/或境外代表索取资料或协助。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