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新能源再次押后交换要约截止期限至1月29日
协鑫新能源(00451.HK)1月27日公布,延长截止期限由2021年1月26日下午四时正(伦敦时间)押后至2021年1月29日下午四时正(伦敦时间)(“第二次延长截止期限”),且即时生效。据此,在满足或豁免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条件的前提下,结算新票据、向现有票据已获有效提交及获接纳交换的合资格持有人交付交换代价及于交换要约完成后自动终止重组支持协议预期将于2021年2月8日(“第二新结算日”)或前后进行,而新票据于新交所上市预期将于2021年2月9日或前后进行。
倘于第二次延长截止期限届满时仍未收到最低接纳金额或因任何原因而不接纳提交作交换之现有票据,公司将不会进行交换要约,而交换要约将自动失效。公司届时可透过百慕达计划进行重组,而百慕达计划将根据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呈交百慕达法院批准。
现有票据的合资格持有人务请注意,第二新结算日为现有票据到期日后的日子。因此,直至第二新结算日(但不包括当日),已获合资格持有人有效提交及获接纳交换的任何现有票据的应计利息将以现金支付,并构成交换代价的一部分。
已于原延长截止期限或之前有效提交其有效提交及加入的合资格持有人则毋须采取任何行动。该等与要约及邀请有关的指示维持有效及不可撤销。
尚未提交其现有票据的合资格持有人可于第二次延长截止期限或之前根据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提交其有效提交及加入。与要约及邀请有关的指示属不可撤销。
待交换要约完成后,公司将就于第二次延长截止期限或之前获有效提交及获接纳交换的现有票据支付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的交换代价及相关指示费。
考虑到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交换要约未完成的风险,公司敦促尚未于交换要约中提交其现有票据的合资格持有人于第二次延长截止期限之前尽快提交。公司将不会有可替代的融资途径以偿还于2021年1月30日到期的现有票据。倘若交换要约未完成,则公司将无法偿还到期的现有票据,此举将构成现有票据契约项下的违约事件。未能偿付现有票据将触发公司其他财务负债的交叉违约,从而将对其日后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除上文提及和第二份补充文件所载的修改外,交换要约备忘录所载要约及邀请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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