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中国订立融资协议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
金沙中国有限公司(1928.HK,简称“公司”)9月11日公告,订立融资协议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及2020年3月27日的公告,其中载列于2018年11月20日,公司与名列协议中的安排人及放款人以及协议不时的订约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作为放款人代理)订立一份融资协议(“2018年SCL信贷融资”)。2018年SCL信贷融资提供20亿美元的循环无抵押信贷融资,直至2023年7月31日可供动用。2018年SCL信贷融资包含(其中包括)两份财务契诺,要求公司维持若干水平的综合杠杆比率及综合利息覆盖比率。
于2020年3月27日,公司订立豁免及修订申请函,以修订2018年SCL信贷融资(“原豁免函”)。于原豁免函中,代理及2018年SCL信贷融资的放款人方已同意:就2020年1月1日开始直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任何财政期间(除截至2019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外),在各情况下,豁免对公司确保(i)于任何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综合杠杆比率不会超过4.00比1.00及(ii)于任何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综合利息覆盖比率大于2.50比1.00的规定。
于2020年9月11日,公司就2018年SCL信贷融资(经修订、重列、修订及重列、补充并以其他方式修改,包括以原豁免函修改)的若干条文与代理(为其本身及代表安排人及放款人以及该协议不时的订约方)订立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
根据豁免延长函,代理及2018年SCL信贷融资的放款人方已同意(其中包括):(a)相关期间到期日由2021年7月1日延长至2022年1月1日;及(b)按豁免延长函所附形式修订及重列2018年SCL信贷融资,其包括以下对2018年SCL信贷融资的修订:(1)向公司提供选择,增加放款人的承担总额,总金额最多达10亿美元的总金额;及(2)倘于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的任何时间(x)放款人的承担总额因进行上文(1)分段所指的增加而超过20亿美元;及(y)综合杠杆比率大于4.00比1.00,公司于有关时间宣派或作出任何股息派付或类似分派的能力会受到限制,除非,于该付款生效后,以下两项的总和:(i)公司于有关日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总额;及(ii)2018年SCL信贷融资的未提取融资及公司其他信贷融资的未动用承担的总额,超过20亿美元。根据豁免延长函,公司亦已同意向放款人支付常规费用。
来源: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