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誉: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即将落地,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面临缺口
Fitch Ratings-Hong Kong/Shanghai-20 October 2020: 本文章英文原文最初于2020年10月14日发布于:China TLAC Consultations Point to Looming Gaps For G-SIBs
惠誉评级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未来几年中国最大的几家银行将需要筹集大量资本或具有损失吸收功能的债务工具。
惠誉估计,假设未来几年加权风险资产的同比增速为8%(与2014至2019年间的复合年增长率相似),那么到2025年1月和2028年1月中国四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的额外发行需求将分别达到4.6万亿元人民币和9.6万亿元人民币——惠誉解决方案(Fitch Solutions)预测这大约相当于相应年度中国名义GDP的3%和5%。若不考虑派息,则额外发行需求或将下降30%,但惠誉认为不太可能发生该情况。惠誉重申其长期观点:中期内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和其他损失吸收要求将成为制约银行放贷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1月和2028年1月中国G-SIB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分别不得低于16%和 18%,这与金融稳定理事会设定的时间表一致。相关部门在需要时将提出更高要求——尽管尚未提出高于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到2025年和2028年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分别不得低于6%和6.75%。2020年上半年末中国四家G-SIB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6.1%,平均杠杆率为7.6%。
中国目前有四家G-SIB: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A/稳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行;A/稳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A/稳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行;A/稳定)。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行;A/稳定)的规模稳定增长,惠誉认为该行未来可能也将入选G-SIB。2022年1月之后入选G-SIB的银行应于入选后三年内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中国于2020年9月30日明确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定为0,这意味着,除了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16%-18%)和G-SIB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工行和中行为1.5%;建行和农行为1%),四家G-SIB还将面临2.5%的储备资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的合格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与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相关条款大体一致,包括合格资本工具以及部分带有减记/转股条款的次级债务工具。与日本相似,中国存款保险计划下支付的保费可能属于合格工具之列——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分别为16%和18%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分别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和3.5%。。但是,2018年末中国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仅为82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四家G-SIB风险加权资产的0.1%),因此该工具的影响较为有限。
目前银行已发行的合格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多为资本工具,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尚无关于高级自救债券新种类的详细条款或监管指引。2020年上半年末四家G-SIB的风险加权资产共计68万亿元人民币(若将交行纳入计算则为74万亿元人民币),因此我们预测的额外发行需求对加权风险资产假设最为敏感。
四家G-SIB的资本水平在中国金融机构中名列前茅,且惠誉预计它们仍将得益于政府支持。但是,除非这几家银行的派息率大幅下降或盈利能力大幅改善(这并非惠誉基准情景假设),否则它们相比总损失吸收能力和其他损失吸收能力的最低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惠誉预计,中期内在风险权重监管要求不变或不进行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这几家银行将会发行大量资本工具或其他具有损失吸收功能的债务工具。
注意:本新闻稿为中文译本。如有疑问,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来源:惠誉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