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回应香港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偿顺序
3月23日消息,针对有关香港金融机构债权人顺序的问题,香港金管局表示,根据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依据,条例下股东和债权人在处置程序中承担损失有明确顺序。
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资本票据(包括核心股本资本、额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票据)持有人,应预期按照清盘情景所享有的优先次序处理。因此,股东会首先承担损失,其后是额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票据的持有人。
对于是否有大量资金迁移香港,香港金管局称,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经常处理不同商业活动所引申的资金流入和流出,金管局会与金融业界和其他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推动香港金融市场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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