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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2018/3/8 15:23:19

外管局深圳分局发布“前海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3月8日公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3号),我局于2018年3月7日制定并发布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所谓“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指,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深圳市内银行,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直接办理资本项目下收入的对外支付。此项试点突破了此前事前、逐笔提交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管理模式,手续简化,流程缩短,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深圳市内银行直接办理此项试点业务,不需要去外汇局申请此项试点资格。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着重为编者所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限定在前海合作区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指注册在前海合作区内,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需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或近12个月实际纳税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 (二)港资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是指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时,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 第六条 试点企业可选择深圳市内银行办理试点业务。 第七条 试点企业试点业务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八条 外汇局对试点企业试点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额度为: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九条 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时,需如实向经办银行填报资金用途,并对“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条 试点企业需留存近两年对外支付单据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核查。 第十一条 外汇局将不定期对试点企业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涉嫌违规行为,将取消试点业务资格,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准则,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审核试点企业资质和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不定期对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尽职审查不深入、事后监督不到位、应报情况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银行试点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银行需按季度汇总试点业务办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由各分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上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格式见附表)。 第十四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