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务:修订可交换债券之条款
中国水务(855.HK,“公司”)12月4日宣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公司、BPEA 及 Sharp Profit 订立第二份修订契据,以 (i) 修订不可交换期,使可交换债券所附的交换权不可于发行日期开始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即发行日期起计第52个月最后一日) (包括该日) 止期间行使;(ii) 修订交换期,使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将有权于不可交换期届满后之日开始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即发行日期起计第55个月之最后一日) 营业时间结束止期间行使其附带之交换权;及 (iii) 赋权BPEA透过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即发行日期起计第52个月之最后一日) 或之前给予公司书面通知,以缩短交换期,使交换期将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即发行日期起计第53个月最后一日) 营业时间结束时结束。
除建议修订外,可交换债券的所有其他主要条款维持不变。
债券发行人是 BPEA V Holding (5) Limited (前称Baring Private Equity Asia V Holding (5) Limited,简称“BPEA”),中国水务为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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