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境外债全球协调人服务项目补疑
7月27日消息,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境外债全球协调人服务项目补疑:
1、关于投标人资格“2)投标人或子公司具有境外债券的承销资格,具备香港金融监管局或香港证监会颁发的1号和4号牌照;”的疑问。
答:原则上投标人(业绩主体)、资格主体、投标主体应一致,鉴于境外债大多资格主体为投标人(业绩主体)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特殊情况,投标人(业绩主体)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有境外债券的承销资格,具备香港金融监管局或香港证监会颁发的1号和4号牌照视为符合招标文件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中第2)点。
另外,投标主体为投标人(业绩主体)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取得投标人(业绩主体)对投标主体书面唯一授权,即授权投标主体代表投标人负责投标工作。
SereS Deal Pipeline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是在7月14日宣布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8月4日;项目发行规模不超过5亿美元、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投资主体,由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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