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拟向平安资管进行永续债融资,金额不超过60亿人民币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进行永续债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该融资交易由平安资管发起设立两期债权投资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债权投资计划项下资金向公司进行永续债权投资,每期债权投资计划投资本金金额均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合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具体以各期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成功募集并向公司专用账户划款金额为准。
平安资管系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的一致行动人,平安资管和平安人寿合计持有公司25.18%股份,为公司关联方。
此前,华夏幸福在6月29日公告,拟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进行永续债融资,金额不超过50亿人民币,募集资金用于下属公司产业新城PPP项目建设。
本次交易主要内容如下:
1、金额:两期债权投资计划,每期投资本金金额均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合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
2、用途:用于下属公司产业新城PPP项目的开发建设。
3、期限:永续债权投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初始投资期限为两年,在初始投资期限届满的3个月之前,公司有权向平安资管发送到期赎回通知书,要求对该期投资本金在届满二年之日到期;后续该期投资本金每届满一年为一个延续投资期限,每一个延续投资期限届满之日的3个月之前公司均有权提出到期赎回安排请求。
4、利率:(1)初始利率:初始投资期限内的利率为8%/年;(2)重置利率:初始投资期和每一年的延续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利率将重置。每次重置后的利率在前一个投资期限内最后一个利率核算期所适用的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200个基点,至多重置2次,即利率最高不超过12%/年。
5、付息安排:按季度付息。满足利息递延条件的,公司有权选择递延支付利息。公司递延支付不受次数限制,且不视为未按约履行义务。
6、强制付息事件:在付息日前的12个月内,公司若发生如下事项,则不得递延支付当期利息,并且应当将已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与当期利息一并支付:
(1)公司向其股东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或偿付顺序劣后于本投资计划清偿顺序的融资进行付息;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因回购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或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公司股份导致的减少注册资本金除外)或向股东返还其他形式出资;
(3)宣布清算或宣布永续债权全部到期;
(4)向其他权益工具支付利息和/或偿还本金。
来源: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