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银行寻求定向增发不超过62亿股新内资股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Jinzhou Co., Ltd.,“锦州银行”或“公司”)9月29日晚间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改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以及提升公司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建议根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寻求的特定授权,发行不超过62亿股新内资股,占发行前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9.67%,以及占发行后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4.34%;并占发行前公司现有已发行内资股约145.39%,以及占发行后公司经扩大已发行内资股约59.25%(未经计及境外优先股的转换)。
根据特定授权建议定向增发及下述其他相关事项为有条件及 (i)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取得股东批准及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相关机关的所需批准;及 (ii) 公司与投资者订立认购协议,而该等认购协议未有根据当中条款被终止。
建议定向增发的计划如下:
(i) 股票种类及面值:建议定向增发的股票种类为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ii) 发行数量:建议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62亿股,约占建议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已发行内资股总数的59.25%。实际发行数量以监管机构批复为准。
(iii) 发行对象:建议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与发行对象及监管机构的沟通情况厘定。实际发行对象以监管机构批复为准。
(iv) 定价方式:建议定向增发下新内资股的发行价格参考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及评估值,并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和发行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惯例,结合发行时资本市场状况和历史股价表现情况确定。建议定向增发下新内资股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上市规则第7.27B条项下允许之最低可能价格,于该价格的建议定向增发理论摊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25%或以上。
(v) 发行方式:建议定向增发将采用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
(vi) 募集资金用途:建议定向增发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
(vii)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建议定向增发完成前,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建议定向增发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建议定向增发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viii) 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建议定向增发方案的有效期自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酌情延长建议定向增发方案的有效期。
来源: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