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居:呈请人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交自愿济助呈请及核证呈请
易居(2048.HK,“公司”)2月15日公告,提交 (I) 认可境外主要程序 (II) 认可境外代表及 (III) 若干相关济助之核证呈请通告。
兹通告 Alexander Lawson 于2024年2月15日(香港时间)以其作为公司正式授权境外代表(“境外代表”或“呈请人”)的身份(公司正在进行一项涉及开曼计划的名为“关于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境外重组程序(“开曼程序”)),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15章(“《法典》”)为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法院”)提交了自愿济助呈请及(I)认可境外主要程序(II)认可境外代表及(III)若干相关济助之核证呈请(统称“核证呈请”)。
核证呈请要求(其中包括)根据《法典》第1517条下达命令,承认开曼程序为境外主要程序,根据《法典》第1520条授予相关济助,执行开曼计划、开曼程序、开曼计划会议召集命令及开曼计划制裁命令(该等命令,统称“开曼命令”),以及根据《法典》第105、1507及1521条授予若干额外济助。该核证呈请并非公司清算或清盘申请。公司为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目前正按计划正常进行重组。由于公司债券本身归属纽约法律管辖,故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15章提交了核证呈请,要求相关美国法庭下达命令(其中包括)(i)承认开曼程序为境外主要程序,(ii)执行开曼计划、开曼程序及开曼命令,及(iii)授予相关济助。公司认为,核证呈请为根据开曼计划及公司债务重组计划制定的常规程序。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的业务营运维持正常运作。公司将就法院以考虑核证呈请所要求之济助的聆讯日期刊发进一步公告。
预期法院可根据《法典》第1525条直接与开曼法院及/或境外代表沟通,或直接要求开曼法院及/或境外代表提供资料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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