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因违规向非并表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深交所5月27日披露了对阳光城(000671.SZ)的监管函,称阳光城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监管函内容如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5月15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股东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第7.4.7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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