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寻求境内外发行1,500亿人民币等值的资本债券
3月25日消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资本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据此,提交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的资本债券发行授权议案,在取得股东大会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或二级资本债券(以下统称资本债券),用以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及/或二级资本。
1. 工具类型:可发行的资本债券包括带减记条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及带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券,且该等资本债券需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发行规模:上述资本债券发行规模总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亿元(简称总规模)。
3. 带减记条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赎回选择权:自发行之日起满5年后,公司有权在获得监管机构认可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赎回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2)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全部或部分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3)期限:与公司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4)票面利率: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适时计入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6)发行区域:可在境内或境外发行。
4. 带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赎回选择权:自发行之日起满5年后,公司有权在获得监管机构认可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赎回二级资本债券;
(2)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全部或部分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3)期限:不少于5年;
(4)票面利率: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适时计入公司二级资本;
(6)发行区域:可在境内或境外发行。
5.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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