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环亚控股获2笔合计17亿港元贷款融资
长城环亚控股(583.HK)10月4日公告,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 与 本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顶 煌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借 款 人 )(“ 借 款 人 ”)及 一 间 银 行( 作 为 贷 款人)(“银行A ”)订立以下两项借贷合同,内容有关以下承诺性定期贷款融资:
(i) 一笔本金总额上限为850,000,000港元之承诺性定期贷款融资(“融资”),期限为 自 借 贷 合 同 之 日 期 起 计 3 6 4 日(“ 一 年 期 借 贷 合 同 ”)。 根 据 一 年 期 借 贷 合 同 , 当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长 城 国 际 ”)对 借 款 人 没 有 或 不 再 拥 有 直 接 或 间接控制权时,将触发违约事件,银行A可终止一年期借贷合同,并要求借款人 立即支付及╱或偿还融资项下或与融资有关的所有未偿还金额(以及当中应计 利息及任何其他银行A欠款);及
(ii) 一笔本金总额上限为850,000,000港元之承诺性定期贷款融资,期限为自借贷合 同之日期起计五年(“五年期借贷合同”)。根据五年期借贷合同,当长城国际对 借款人没有或不再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时,将触发违约事件,银行A可终止 五年期借贷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及╱或偿还融资项下或与融资有关的 所有未偿还金额(以及当中应计利息及任何其他银行A欠款)。
于本公告日期,Great Wall Pan Asia (BVI) Holding Limited(“Great Wall Pan Asia (BVI)”)实益拥有1,174,018,094股本公司股份。Great Wall Pan Asia (BVI)由长城国际全资拥有。因此,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长城国际被视为于Great Wall Pan Asia (BVI)实益拥有之所有本公司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74.89%)中拥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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