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洛娃集团境内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违规使用,责令整改
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洛娃科技实业集团)》(〔2017〕148号),文件指出,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娃集团”)发行的两笔境内债券(“15洛娃01”、“17洛娃01”)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照募集说明书核准用途使用。相关募集说明书约定,上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但是检查结果显示,洛娃集团部分募集资金未实际用于上述核准用途,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
此外,洛娃集团存在未及时披露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情况;公司《公司债券年度报告(2016年)》中多处信息披露有误,包括非经营性往来占款信息披露有误、发行人权益性投资相关信息披露有误、发行人应付票据及票据融资信息披露有误、发行人受限资产的信息披露不完整等情形。
“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会计核算和科目使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使用混乱;会计账簿中客户名称有误,部分客户名称与银行流水不符,账簿记录不准确;对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计量未进行必要的减值测试。”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在上述文件中指出。
“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你公司的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文件称。
此前,洛娃集团于2017年1月18日首发了境外美元债券Reward 7.25 01/25/20(2亿美元),发行价99.339 / 7.5%;华尔街交易员的数据显示,债券的12月6日收盘价在92.213 / 11.4%(中间价)。
2017年6月和7月份,洛娃集团已经先后被惠誉和穆迪降级,其中,惠誉‘B+’降级至‘B’,穆迪‘B1’下调至‘B2’。“洛娃集团关于日常消费品业务部门(即,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剥离的相关披露出现延迟反映公司的透明度较差,这对公司评级具有负面影响,”穆迪在7月17日的评级公告中称。
洛娃集团是一家私人公司,由其创始人兼董事长胡克勤先生及其家人持股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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