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改委收紧非投资等级企业境外发债审批
3月1日,深圳市国资委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需求摸底有关工作的通知》,称发债企业“需提交国际评级机构(惠誉、标普、穆迪)出具的投资级别评级报告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未进行国际评级机构评级的企业欲申请境外发债,建议尽快开展相关评级工作。无国际评级机构投资级别评级的企业原则上可通过国内银行转贷款方式申请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着重为编者所加)
类似的政策早在2016年6月即已出台:深圳市发改委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发改函〔2016〕1648号)中已经明确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额度范围内,市发改委优先支持获得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惠誉、标普、穆迪)认定的投资级别评级企业。未获投资级别评级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原则上应通过国内银行转贷款方式进行外债备案登记。”(着重为编者所加)
该《通知》(深发改函〔2016〕1648号)还规定,企业通过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外债(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备案登记申请报告时,申请报告应包括“国外信用评级证书(境外发债)”。
此次深圳发改委“新政”中的措辞由之前的“优先支持”投资等级企业境外发债,变为需“国际评级机构出具的投资级别评级报告作为申请发债的辅助材料”,仅从措辞来看,对非投资级国际评级的发行人境外发债的审批趋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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