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阳光:1.0175亿新加坡元票据已违约,将寻求债务重组
世纪阳光(509.HK,或简称“公司”)7月3日夜间公告,公司本金金额为101.75百万新加坡元之票据已在2020年7月3日到期时违约赎回票据,原因为公司未能成功进行票据再融资。公司已就借款接获若干债权人之偿还要求。
根据集团及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集团及公司之资产总值及流动资产均分别超过负债总额及流动负债。然而,公司于该日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仅约为3333万港元。
为促进其债务重组从而取得法定延缓以禁止未经法庭准许下对世纪阳光展开或持续进行任何诉讼,公司已向开曼群岛最高法院申请委任“非强制”共同临时清盘人。公司之上市附属公司稀镁科技亦已就同一目的向百慕达最高法院作出类似申请。
世纪阳光股份自2020年7月2日上午9时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该公布。公司已申请其股份于2020年7月6日上午9时起恢复买卖。
【集团支付违约】
世纪阳光发行、于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101.75百万新加坡元之7.00%后偿票据(“票据”)2020年7月3日到期。票据由世纪阳光于中国内地境外注册成立之主要附属公司所担保,当中不包括世纪阳光拥有72.31%之附属公司稀镁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601HK,“稀镁科技”)。尽管世纪阳光不懈努力,惟仍未能就票据进行再融资,故世纪阳光并无足够现金,亦无于2020年7月2日向受托人付款以于票据在2020年7月3日到期时赎回票据。倘未能赎回票据(“支付违约”),及倘持有当时尚未偿还之票据本金金额不少于25.0%的票据持有人以书面要求,或倘票据持有人大会之特别决议案作出指示,则信托人可酌情知会世纪阳光票据为及应即时到期,并须按其提早赎回金额连同应计利息(如适用)偿还。
世纪阳光于2020年6月24日及2020年6月30日接获其中两名银行债权人要求世纪阳光偿还其借款及由世纪阳光担保之附属公司借款约5100万港元另加应计利息。世纪阳光相信将于支付违约及刊发本公布后收到债权人的进一步通知。
【集团之债务状况】
除票据外,于2020年6月30日,集团尚未偿还离岸借款本金总额约为675.66百万港元,当中包括贷款及非上市债券;而集团尚未偿还在岸借款本金总额约为818.83百万港元,当中包括尚未偿还银行贷款约人民币712.40百万元及尚未偿还来自一间财务机构贷款约5.44百万美元。世纪阳光亦为其附属公司之若干借款之企业担保人。
支付违约构成集团若干借款项下之违约事件,而若干债务须根据其条款即时按要求偿还。世纪阳光建议委任“非强制”临时清盘人以促进重组,亦将构成集团成员公司若干借款条款项下之违约事件。
【集团财务状况】
根据集团于2020年3月31日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集团的未经审核资产总值约为7,437.41百万港元(包括未经审核流动资产约2,433.62百万港元,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为470.19百万港元)及未经审核负债总额约为3,240.79百万港元(包括未经审核流动负债约2,317.09百万港元)。然而,根据世纪阳光于2020年3月31日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世纪阳光(按单一公司基准)的未经审核资产总值约为2,304.45百万港元(包括未经审核流动资产总值约2,301.96百万港元,其中逾98%为应收附属公司款项,而约33.33百万港元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未经审核负债总额约为870.63百万港元(包括未经审核流动负债约734.73百万港元,其中逾96%为世纪阳光借款)。于2020年6月30日,在为世纪阳光及附属公司的营运提供资金后,世纪阳光的现金减至约0.24百万港元。
【债务重组】
世纪阳光正探索集团债务重组之方案,并借开曼群岛法院监督临时清盘的制度(通常称为“非强制”临时清盘)下执行管理层领导之重组。这过程将令世纪阳光取得法定延缓以禁止未经开曼群岛最高法院准许下对世纪阳光展开或持续进行任何诉讼。因此世纪阳光之清盘呈请连同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申请已于2020年7月2日(开曼群岛时间),向开曼群岛最高法院提交,其为“非强制”原则行事,即董事会仍将管理世纪阳光,而共同临时清盘人会与公司管理层一起致力于监督、督导和监察对整个集团进行全面及经协调的债务和负债重组,包括维持世纪阳光在联交所的上市。诚如稀镁科技于同日作出之公布所披露,其类似申请亦已向百慕达最高法院作出提交。
世纪阳光目前预期重组可能涉及以下部分或全部事项:
(i)待世纪阳光成功委任“非强制”临时清盘人后,亦就委任世纪阳光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主要附属公司之临时清盘人作出呈请,以尽量减低因为债权人寻求就该等附属公司收回其贷款或担保而令到整个集团无序分解及清盘之风险;
(ii)进行股权重组以便世纪阳光透过发行股权自第三方投资者筹集现金;
(iii)进行可能涉及再融资及/或集团负债及债务和解或安排之债务重组;
(iv)可能由一个或以上的第三方投资者投资于稀镁科技,借此为稀镁科技筹集现金,以及可能出售非核心业务及集团非营运中之固定资产;及/或
(v)对资本投资、生产及行政运营采取进一步的成本控制措施,以降低集团的整体运营成本。
然而,集团将需要更多时间进一步制订切实可行之重组计划。因此,集团已与一位有意单独参与及/或与上文第(ii)至(v)段之投资者一同参与之第三方(非世纪阳光关连人士)积极磋商。世纪阳光与该方或任何其他潜在投资者之间尚未就重组建议达成任何原则性协议或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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