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源国际就2项清盘呈请达成和解
佳源国际(2768.HK,“公司”)6月22日披露,就针对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达成和解。
清盘呈请和解
诚如此前公告所披露,公司接获两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就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于公告日期,公司已与各份清盘呈请的呈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将以同意传讯方式向高等法院申请驳回各份清盘呈请。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以下有关清盘呈请及其和解的额外资料。
根据一份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的认购协议,呈请人梅建予 (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认购由公司发行本金额为1,000,000美元的债券,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5日。公司已偿还400,000美元。呈请人要求偿还金额为602,049.32美元的本金额及应计利息,并于2022年4月14日针对公司提出呈请 (案件编号: HCCW107/2022)。
根据一份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的认购协议,呈请人郑维康 (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认购由公司发行本金额为10,000,000港元的债券,到期日为2022年3月10日。呈请人要求偿还金额为10,050,000港元的本金额及应计利息,并于2022年5月16日针对公司提出呈请 (案件编号: HCCW165/2022)。
以上各份向高等法院作出的清盘呈请仅为申请公司清盘,而于公告日,概无就公司清盘颁布清盘令。
清盘呈请在适用法律及法规项下的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第182条,在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 (包括据法权产) 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依据香港法律均属无效。
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兹亦提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 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的通函,内容有关转让已获提交清盘呈请的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清盘呈请提交后,未获法院认可令之股份转让或属无效。由于转让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份可能受到限制且存在不确定性,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 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任何有关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名下的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通过从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的权利。一般而言,该等措施将于清盘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受影响上市发行人已自相关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停止生效。
公司有关清盘呈请的状况及将采取的行动
于公告日,公司已与各份清盘呈请的呈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将以同意传讯方式申请驳回两份清盘呈请。因此,董事会认为,现阶段无需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
清盘呈请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务营运的影响
除公告所披露者外,就公司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并无针对公司提出的其他未决清盘呈请。
鉴于所涉及之金额,公司认为,清盘呈请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务营运并无实质或重大影响。公司将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清盘呈请及和解的任何重大发展,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来源: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