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能源境外债务协议安排重组获法院批准,清盘呈请将撤回
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就向债权人提出偿债妥协或安排目的)(股份代号: 1555)3月28日宣布离岸债务重组的安排批准聆讯结果及安排生效日期。
安排批准聆讯结果及安排生效日期
MI能源宣布各项安排条件均已达成及/或豁免,特别是:
(a)根据在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举行的聆讯上作出的判令“安排批准判令”,法院批准了安排;
(b)MI能源已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开曼群岛时间)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了安排批准判令副本。
就安排中“安排条件”定义第(iii)段所载安排条件而言,原同意票据持有人(持有大部分现有票据)已同意豁免该安排条件,前提是MI能源应尽一切商业上合理努力,以确保尽快获得第15章认可判令(“第15章豁免”)。
据此,所有安排条件均已达成及/或获豁免,MI能源宣布安排生效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安排因此已根据其条款生效。
MI能源将于各项重组生效日期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之后发出进一步公告。
撤回呈请及解除联合临时清盘人申请之聆讯
安排批准聆讯后,法院立即听取了赵江巍先生(MI能源执行董事兼提交呈请要求公司清盘的债权人)的申请,要求在交付明确规定贷款重组完成日期的完成通知时允许撤回呈请,前提是法院:
(a)作出裁决,解除联合临时清盘人的职务,并自呈请撤回日期生效;及(b)授予安排批准判令。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在此条件基础上批准了撤回和解除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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