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迪:中国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限制的放松具有负面信用影响
7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宣布自即日起放松保险公司的权益类投资限制。新规提升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权益类资产比例最高可达上季末总资产的45%。
由于权益类投资往往会加大保险公司资本和盈利的风险和波动性,新规对该行业具有负面信用影响。不过,考虑到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状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会很高。截至2020年5月,股票和证券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1.9%,远低于此前设定的30%的权益类投资上限。一些保险公司对于新的权益类投资上限将有很大的利用空间,但鉴于对股价波动的谨慎态度,这些公司不会将权益类投资比例大幅提高至45%的监管上限。
中国保险公司的权益类投资比例已经超出其他国家的同业水平。例如,截至2019年底,中国保险公司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共占总资产的11.8%,高于韩国保险业的4.7%和日本保险业的5.7%。对于中国6家上市保险公司或集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1/稳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2/正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底,包括普通股、基金、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以及股权投资计划在内的权益类投资平均占其总资产的13.9%。
按照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最新偿付能力充足率报告,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1/稳定)、新华人寿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1/稳定)等一些大中型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250%,因此其权益类资产上限可从上季末总资产的30%提高到35%。尽管权益类投资的增加可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但也会加大收益的波动性,尤其是在投资于单一公司时,这将带来更高的集中度风险。
监管限制缓解了投资收益的波动并降低了高集中度风险。只有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增加权益类投资。新规也将制约偿付能力薄弱的小型保险公司增加权益类投资的灵活性,因为较低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将导致其权益类投资上限的下降。对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分子是资产扣减其他负债后与费用调整项之和,分母是法定责任准备金)不足100%或者在资本或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此外,为了防范集中度风险,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来源: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