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寻求股东授予发行境内外债券类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06198.HK,以下简称“青岛港”)6月6日披露,董事会决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寻求股东授予董事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发行境内外债券类融资工具。
详情如下:
(i) 发行人: (a) 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券类融资工具: 青岛港;(b) 以外币计值的债券类融资工具: 青岛港或其全资境外附属公司
(ii) 债券类融资工具的类别: (a) 在中国发行的债券类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b) 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类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元债券、离岸人民币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c) 债券类融资工具的类别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适用的规定及当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iii) 发行规模: 单一品种的债券类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应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该种工具发行的准许规模内。具体发行规模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适用的规定及当时的市场情况而厘定,可一次、多次或多期发行。
(iv) 期限及种类: 债券类融资工具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或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经参考适用的规定及当时的市场情况而厘定。
(v) 所得款项用途: 建议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的所得款项拟用于满足青岛港的营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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