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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2021/5/21 20:21:10

穆迪: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参与的保险公司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5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保险公司将在浙江省和重庆市提供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寿险,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2/稳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1/稳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寿险,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1/稳定)、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3/稳定)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保险,保险财务实力评级A2/正面)。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参与的保险公司具有正面信用影响,因为试点可以增进产品结构的多样化,并提供新的保费和手续费收入来源。试点还将鼓励保险业提升长期和保障型产品的设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属于长期养老产品,采取“保证+浮动”利率的收益模式。退休人员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个人养老年金还可提供重疾、意外等其他保障。保证利率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指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因有提前退保的惩罚机制,这些产品为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新的经常性保费和手续费收入来源,而且市场竞争有限。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银保监会2016年开始提出的“保险姓保”政策理念一致。试点旨在引导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更多地设计成长期风险对冲和理财的工具,而非追求短期现金回报的投机手段,这将为保险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和更可持续的市场增长。银保监会明确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上会体现监管支持。 试点的落地正值中国人口老龄化和退休后生活成本上升。中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由政府和工作单位主导,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鼓励商业保险业在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试点保险公司(其中许多是国企)是肩负执行国家政策的任务来加强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并将养老保险产品的覆盖扩大到更多群体,例如各种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而政府和工作单位提供给此类群体的养老保障往往并不足够。试点为参与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来获取尚未开发的新客户。 但试点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些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就可能会产生利差损,特别是考虑到年金产品的保证模式和长期性质。如果长期稳定的投资选择仍然有限,在中国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的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可能会加重。此外,此类产品的可负担性将是向目标客户有效推广的关键。 来源:穆迪(21 May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