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新能源:终止与中国华能的合作意向协议,将出售光伏电站予中国华能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GCL-Poly Energy Holdings Limited,3800.HK,“保利协鑫”)以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GCL New Energy Holdings Limited,451.HK,“协鑫新能源”)11月18日夜间联合公告,由于杰泰及潜在买方通过多轮的友好协商后仍无法就可能交易达成正式协议,因此,于2019年11月18日,杰泰及潜在买方共同商定,终止于2019年6月3日订立的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的合作。
由于潜在买方之控股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为一家中国国有企业)决定调整交易方案为收购协鑫新能源及其附属公司(“协鑫新能源集团”)的中国资产,因此,中国华能及协鑫新能源开展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
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各自之董事会认为,终止不会对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的财务及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已于联合公告日期当日结束。
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于2019年11月18日,协鑫新能源与中国华能订立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有关协鑫新能源出售 (i) 位于中国的若干光伏电站;或 (ii) 协鑫新能源集团之若干负责经营该等电站的项目公司予中国华能或其指定主体。
合作框架协议之订约方将共同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等,就出售事项达成最终协议。
此前,于2019年6月4日,协鑫新能源与其母公司保利协鑫联合发布公告称,保利协鑫与华能香港(中国华能的全资子公司)订立了合作意向协议,拟出售协鑫新能源51%股权。该合作意向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且交易完成仍待满足一系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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