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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2021/7/10 07:06:53

金沙中国订立融资协议第三次豁免函

兹提述金沙中国有限公司(1928.HK,“金沙中国”)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的公告,其中载列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金沙中国与名列协议中的安排人及放款人以及协议不时的订约方(“放款人”)及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作为放款人代理)订立一份融资协议(“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提供2,000,000,000美元的循环无抵押信贷融资(已按下文所述于其后增加),直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可供动用。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包含两份财务契诺,要求金沙中国维持若干水平的综合杠杆比率及综合利息覆盖比率。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金沙中国订立豁免及修订申请函,以修订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第一次豁免函”)。于第一次豁免函中,代理及放款人方已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开始直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止期间的任何财政期间(除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外),在各情况下,豁免对金沙中国确保(i)于任何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综合杠杆比率不会超过4.00比1.00及(ii)于任何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综合利息覆盖比率大于2.50比1.00的规定。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金沙中国就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订立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第二次豁免函”)。根据第二次豁免函,代理及放款人方已同意:(a)相关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b)向金沙中国提供选择,增加放款人的承担总额,总金额最多达1,000,000,000美元;及(c)倘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股息限制期间”)的任何时间(x)放款人的承担总额因行使承担增加选择而增加至超过2,000,000,000美元;及(y)综合杠杆比率大于4.00比1.00,金沙中国于有关时间宣派或作出任何股息派付或类似分派的能力会受到限制,除非,于该付款生效后,以下两项的总和:(i)金沙中国于有关日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总额;及(ii)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的未提取融资及金沙中国其他信贷融资的未动用承担的总额,超过2,000,000,000美元。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金沙中国行使其承担增加选择,将放款人的承担总额增加3,830,000,000港元(按相关日期的有效汇率计算为约494,000,000美元)。 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金沙中国就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经修订、重列、修订及重列、补充及以其他方式修改,包括以第一次豁免函及第二次豁免函修改)与代理(为其本身及代表名列协议中的安排人及放款人)订立进一步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第三次豁免函”)。根据第三次豁免函,代理及放款人方已同意(其中包括):(a)相关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包括该日);(b)将金沙中国向代理提供其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期限延长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及(c)股息限制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包括该日)。根据第三次豁免函,金沙中国亦已同意向已赞同协议中申请的豁免及修订之放款人支付常规费用。 来源: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