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中国第四次延长一笔贷款的到期日
亿达中国(3639.HK)3月31日公告,第四次延长一笔贷款的到期日。
兹提述:(a)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和解协议;(b)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之公告及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借款人(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贷款人订立的原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达人民币288,500,000元之贷款;(c)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分别根据第一次延长协议及第二次延长协议延长贷款;及(d)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及三月三十一日的公告以及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的通函,内容有关根据第三次延长协议延长贷款。
根据贷款协议,借款人最多可获得人民币288,500,000元的贷款。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借款人仅提取第一笔贷款人民币230,000,000元,而其余贷款根据贷款协议失效。第一笔贷款分为三部分:(a)人民币22,000,000元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到期;(b)人民币34,000,000元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到期;及(c)其余人民币174,000,000元根据贷款协议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到期,其后均根据第一次延长协议及/或第二次延长协议(如适用)延长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第一笔贷款之还款日期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及经计入第一笔贷款的未付利息后将贷款金额修改为人民币251,558,852元而订立第三次延长协议(经第三次延长协议的补充协议所补充)。
根据和解协议,亿达方已同意(其中包括)签署后偿协议,据此,嘉愈将约定及同意,任何亿达方偿还嘉愈借出的股东贷款的责任,在还款权利上应次于及低于债务人根据和解协议事先全额支付总付款义务。由于第一笔贷款属于后偿协议范围,第一笔贷款须根据后偿协议进一步延长。
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借款人与贷款人为将经修订贷款还款日期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将贷款年利率由8%改为6%而订立第四次延长协议。
来源: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