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中国:各项重组条件已获满足,重组生效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
融创中国(01918.HK,“公司”)11月20日晚间披露境外债务重组进展,包括:(1) 重组生效日期通知;(2) 强制可转换债券之第一次转换期限开始;(3) 可转换债券之转换期限开始;(4) 委任非执行董事。
1. 重组生效日期的落实
根据计划第 5.4 条,公司欣然宣布各项重组条件已获满足,重组生效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1) 重组对价的分派
如说明函件进一步详述, 根据计划条款, 重组涉及于重组生效日期计划债 权人全面解除及免除公司现有债务以换取发行新票据、 可转换债券、 强 制可转换债券及转让现有融创服务股份。
于重组生效日期:
(a) 公司作为部分重组对价发行的工具( 包括新票据、 强制可转换债 券、可转换债券)如下:
(b) 占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融创服务股份总数约 14.7% 的现有融创服务股 份已转让至有关计划债权人的账下, 作为部分重组对价以换取计划 债权人解除及免除相关现有债权申索合共 775,152,782 美元。 于完成 转让有关融创服务股份后, 公司于融创服务股份的权益减少至约 49.7%,而融创服务将仍为公司附属公司;及
(c) 各合格同意债权人的合格受限债务的同意费已转账至 (1) 现有票据持 有人结算系统现金账户, 或 (2) 合格同意债权人于现有债权人的贷款 人代表委任表格中指定的账户。
新票据、 强制可转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预期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在新交所上市。
代表公司现有债务下现有票据工具的全球票据 (ISIN: XS2012954835、 XS1594400449、XS1810024338、XS2201937211、XS1981089284、 XS2075937297、XS2287889708、XS2212116854、XS2366526619、 XS2100444772、XS2202754938、XS2287889963 及 XS2360267954) 正在取消过程中。
计划债权人就免除索赔的所有权利、 所有权及利益, 无论于记录日期前、 于记录日期或记录日期后,均须受计划所载的安排及和解方案的限制。
(2) 强制可转换债券之第一次转换期限开始
于发行强制可转换债券后, 公司谨此提醒强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第一次 转换期限已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开始, 并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 日( 或根据强制可转换债券条款延长的其他日期 )结束。 于第一次转换期 限, 强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可递交转换通知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强 制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 如果根据第一次转换递交转换通知的强制可转 换债券本金总额超过强制可转换债券初始发行金额的 25%( 或公司于二 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即上述转换期间的第五个交易日)或之前可能全 权酌情决定的更高百分比 ), 则仅有强制可转换债券初始发行金额的 25%( 或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更高 百分比 )可根据第一次转换进行转换, 该金额将根据强制可转换债券的条 款及条件分配予持有人。
受限于强制可转换债券的条款及条件,头部转换(包括第一次转换)的强制 可转换债券转换价格初始为每股 6.00 港元。
强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如欲转换其强制可转换债券应( 其中包括 ) 在上述第一次转换期限内指示其托管银行透过清算系统发送适当的指 令, 并向公司强制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代理 GLAS Trust Company LLC提交一份妥为填写的转换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3) 可转换债券之转换期限开始
于发行可转换债券后, 公司谨此提醒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期限已于二 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开始, 并将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或根据可 转换债券条款延长的其他日期)结束。
受限于可转换债券的条款及条件, 可转换债券转换价格初始为每股 20.00 港元。
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如欲转换其可转换债券应( 其中包括 )在上述转换期限内 指示其托管银行透过清算系统发送适当的指令, 并向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转 换代理GLAS Trust Company LLC提交一份妥为填写的转换通知和其他相关文 件。
(4) 完成控股股东债券发行
完成控股股东债券发行的条件已获达成, 向控股股东发行控股股东债券已 于重组生效日期完成。 公司已向控股股东发行控股股东债券, 因此控股 股东贷款将被视为由公司不可撤销地偿还, 而控股股东不得就控股股东 贷款向本集团提出任何申索或其他抵销或追索的权利。
(5) 持有期信托
所有剩余重组对价已转让予持有期受托人。 持有期受托人将根据持有期信 托契据的条款以信托方式为剩余债权人持有剩余重组对价, 直至持有期到 期日为止。
截止日期( 即计划债权人根据计划条款于持有期分派日期提交收取重组对 价所需之有效填妥文件之最后限期 )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即重组生 效日期后 235 日。
持有期分派日期(即根据计划条款可分派信托资产之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九 月十日,即重组生效日期后 295 日。
对于本次成功完成债务重组,公司衷心感谢债权人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 以 及财务顾问, 法律顾问和其他代理在整个重组过程中提供的帮助。
融创中国的财务顾问是华利安诺基(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是盛德律师事务所、信息代理是Morrow Sodali Limited。
2. 委任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谨此宣布,获债权人小组提名后,林怀汉先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获委任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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